第三百四十三章 气结又如何(3/4)
“是啊,警方确实有义务把所有证据向公众公开的,起码可以达到释疑的目的啊!”记者表示赞同。
姚教授又分析道:“警方判定凌家巷酒后行为失当,他们的证据证言是什么呢?首先,他们是根据谁的证言来确认他实施了一个行为呢?其次,他们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他实施了什么样的一个行为呢?他们又是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是‘行为失当’呢?他们能否告知公众,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失当动作呢?这是一个什么样程度的失当行为呢?能否向公众说明是什么样的一个具体‘失当的行为’致使一个欢蹦跳的孩子受到极度惊吓呢?而且是吓得魂不附体?小朋友说是被掐了不足信,因为当时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证言。可他们又凭什么说‘使叶姓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确定小朋友仅有心理感觉而实际上并没有被掐呢?再说,又有什么能证明凌家巷是属酒后动作失控呢?唯一的物证录像显示,凌家巷当时的行走并没有发生困难,他的举止并没有产生障碍,他的言语有清晰的逻辑
。酒是喝多了,胆是壮了,但并没有证据表明酒已经使他失去了意识或行为自制的能力。警方是根据什么判定在那一刻他的行为突然失控意识自制力突然丧失呢?”
旁边另一个记者点着说:“对这样一个敏感的事件,如果警方掌握有大量的证据,他们是有义务向公众出示的,但是他们没有。”
“对,没有。如果没有,或所掌握的和公众已经知道的一样,那就说明他们对凌家巷的动作行为描述采信的是凌家巷的陈述了。如果凌家巷醉酒失控,那他怎么可能对当时自己的具体动作有那么清楚的记忆?如果他没有失控,他为什么要实施一个失当的动作呢?如果他当时的确没有非份的念,他为什么要提出用钱来摆平呢?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
了’呢?一个失当的动作和一个
了的行为,在于这样一个有年纪和资历的
,两者的不同是应该会区分的。猥亵罪的定罪主观要件之一就是
侵犯的主观故意。一个被怀疑和被指证的
,自然会断然否认主观故意的。
小朋友是当事,对她的话的采信度自然
们有权提出异议,可凌家巷也是当事
,是一个涉嫌
,凭什么可以判定他的陈述要比小朋友的可信呢?凭什么可以把他的话作为事件调查的结论呢?一个原本健康活泼的孩子,一个善良乐于助
的孩子,一个与凌家巷无仇无怨的孩子,凭什么要指证凌家巷伤害自己呢?凭什么她要让自己陷于如此的心理痛苦中去呢?难道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失当动作让这样一个无忧无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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